仁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仁怀市酱香型白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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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仁怀市酱香型白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工作部门,仁怀经开区:

《仁怀市酱香型白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9月1日

仁怀市酱香型白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酱香型白酒食品安全,规范酱香型白酒生产经营活动,促进酱香型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仁怀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仁怀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酱香型白酒生产经营以及监督管理活动的行为主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酱香型白酒,是指以高粱、小麦、水等为原料,经传统固态法发酵、蒸馏、贮存、勾兑而成的,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酱香型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呈色物质,具有酱香风格的白酒。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酱香型白酒食品安全和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促进酱香型白酒产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酱香型白酒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酱香型白酒生产者传承传统酿造工艺,加快运用新技术、新设备,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七条  酱香型白酒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酱香型白酒食品安全负责,诚实守信、严格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市白酒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诚信自律管理机制,按照章程组织开展酒类产业基础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传承酒类历史文化;提供酒类食品安全信息技术服务,加强酒类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建立健全行业诚信体系,完善行业自律功能,引导和督促成员依法生产经营;建立健全集体维权机制,依法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第九条  从事酱香型白酒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登记。

未取得生产许可或备案登记酿造的酱香型白酒,不得销售。

第十条  酱香型白酒生产经营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酱香型白酒国家标准,保证酱香型白酒食品安全。

第十一条  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酱香型白酒食品安全检验制度,加强酱香型白酒检验工作。

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可以设立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自行检验酱香型白酒食品质量,也可以委托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酱香型白酒不得进行销售。

第十二条  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酱香型白酒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酱香型白酒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酱香型白酒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酱香型白酒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酒类标签标识和广告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严禁下列行为:(一)禁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禁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禁止标注“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五)禁止虚假标注年份老酒、洞藏老酒,或者伪造生产日期等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六)禁止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实施损害竞争对手行为;(七)禁止利用虚假折价、减价或价格比较等使人误解的手段实施价格欺诈,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八)禁止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地理产品专用标志、名牌标志等标志;(九)禁止在媒体平台发布含有色情、低俗恶俗等内容的酱香型白酒营销视频。

第十四条  酱香型白酒经营者采购酱香型白酒时,应当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备案登记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索要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酱香型白酒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酱香型白酒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十五条  经营散装酱香型白酒的,经营者应当在固定的经营场所销售。散装酱香型白酒应当使用具备密闭性的盛装容器,并在盛装容器上规范标注酱香型白酒的执行标准及生产者、生产日期等标签标识内容。

第十六条  储运酱香型白酒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管理和消防等安全规范要求。酱香型白酒存放应当远离高污染、高辐射物品,不得与有毒、有害、腐蚀性等物品混放。储存容器应当采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材料。

第十七条  酱香型白酒生产经营禁止下列行为:(一)生产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添加食用酒精、非自身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呈色物质;(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或者以不合格酱香型白酒食品冒充合格酱香型白酒食品;(三)使用有毒、有害容器、工具和设备生产、包装、运输、储存酱香型白酒食品;(四)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酱香型白酒食品;(五)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预包装酱香型白酒食品。

第十八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酱香型白酒。

酱香型白酒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酱香型白酒的标志。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酱香型白酒知名品牌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建设和保护工作,加强知名品牌的培育、认证工作。

第二十条  鼓励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注册商标专用标识和图案。

支持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申请绿色食品、质量管理、年份酒等认证。

第二十一条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组织生产,确保原料、生产工艺、产品质量符合酱香型白酒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标准,等级标志应当与实物标注一致。

第二十二条  申请使用酱香型白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市白酒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协会会员单位的管理,制定具体的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政策制定、市场监管、品牌营销和产业升级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完善监督检查机制,相关部门配合,督促和引导酱香型白酒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建立酱香型白酒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酱香型白酒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酱香型白酒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及时查处不符合酱香型白酒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和其他违反酱香型白酒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公布酱香型白酒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公布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酱香型白酒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酱香型白酒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酱香型白酒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酱香型白酒生产经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酱香型白酒地理标志产品和知识产权监督管理,查处伪造、冒用酱香型白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专利和商标等侵权行为。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酱香型白酒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和奖励制度,对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对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条  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索取和收受当事人的财物,不得泄露酱香型白酒企业和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仁怀市人民政府网

2023年12月12日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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